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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出台

来源:南海网 2015-03-11 09:01:26

  南海网海口3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符玲 实习生 潘春连)3月1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了方便学生家长办理转学手续,该厅对《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涉及转学规定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为适应网上审批,在转学联系表上取消了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转出学校意见和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3个意见栏,只保留了转入学校意见栏,这样,学生转学就不用再到转出学校或教育局申请加盖公章了。

  修订后的《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学生转学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要求,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修订后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我省学生在本省学校间转学,其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要求,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入海南省,学生法定监护人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材料申请转学至海南省学校就读,核办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第十七条要求,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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