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奖兑奖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中奖人兑奖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及中奖发票原件,到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兑奖窗口办理兑奖手续,并填写《发票兑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
中奖人须在兑奖期限的法定工作日进行兑奖。
第三十三条 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含节假日),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及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并开具《发票换票证》给兑奖人。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奖金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中奖人委托代理兑奖的,须提供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须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留存。
第三十七条 兑奖地点: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三亚市迎宾路358号
咨询电话: 0898-88869709、0898-88869692
第三十八条 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已丢失发票原件的;
3.经营者遗失或被盗的发票;
4.已作废、红冲的发票;
5.经营者骗购虚开的发票;
6.个人消费者虚开的发票;
7.有涂改的发票;
8.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9.开具时间不属于摇奖范围的发票;
10.发票填开的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发票;
11.“付款方名称”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
12.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1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注册名称)不符的发票;
14.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第七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有三十八条所称发票违法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和鉴别真伪。可选择登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0898-12366)等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个人消费者如取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经营者仍然拒绝开具的,消费者可向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投诉举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898-12366。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热线:0898-88869636。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在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在“付款方名称”栏必须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在进行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日内”、“日后”、“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