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旅游|广告服务|惠购|公益

|注册

新浪海南> 资讯 >服务资讯>正文

公园放音响跳舞或将受时间限制

A-A+2013年8月30日10:28海南特区报评论

    本报讯 “各位阿姨,能不能不要在公园里放高音喇叭跳舞,实在太闹心了!”“我们有健身的权利,不让我们在公园跳,那去哪里跳?”类似的争议一直存在,但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定论。今后,这样的事情或将有法可依!

  昨日,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海口市公园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下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其中一条规定引人注目:“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海口市人大代表称,市民如有更好的意见,可直接向海口市人大反映。 记者 苏钟

  根据《条例》,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益服务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报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对公园功能、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并应当向市民公示和听证。

  游乐设施、专用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三天公告。公园每日的开放时间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据介绍,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监督管理。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宣传、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提出申请,经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天6时以前和22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海口市人大有关负责人称,之所以专门拟出该条规定,是因为之前由于公园跳舞引发的问题经常见诸报端,市民们反对和赞成的意见都有,很难达到完全统一。只有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既满足市民休闲健身的需求,又能达到减少噪声、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环境的目的。

保存|打印|关闭

微博爆调查

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视频|旅游|读图|专题|站点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海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