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李月英生前活动情况及社会关系调查,发现杨波涛有重大杀人嫌疑,我局遂于2003年12月27日依法对杨波涛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过对杨波涛的询问,杨波涛拒不交代,此案一时陷入困境。我队干警通过外围调查,也未取得任何突破。”梁园分局的一份《“2001.8.16”碎尸案侦破过程》显示,2004年6月11日,该案原侦办人员将杨波涛“仍拒不交代”的情况汇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对此案强力攻坚”。
2004年6月15日,杨波涛开始向警方交代其强奸杀人并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此后几日连续交代详细犯罪过程并写下亲笔供词和悔过书。“我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准备去义乌、买票买晚了准备到我妹的租房处住一晚上。我和她提着行李,到了房间内,当时天热穿得比较少,我突然产生了占她便宜的想法。”杨波涛写道,他将李的双手捆住,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月英要告他强奸,他掐她的脖子,一分多钟后她就“不动弹”了。
杨波涛向警方交代,当晚他回到门市部后极度恐惧和后悔,第二天购买黑色塑料袋、手套、胶带,用刀和锯将李月英分尸,骑自行车抛尸。
写下5份亲笔供词,2004年6月27日杨波涛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7月29日梁园分局向梁园区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5年7月25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8月8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
新闻聚焦
2012年3月14日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而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抗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1次。“本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结期限,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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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三次判决均被高院撤销
检察院最终决定撤诉
2005年起,这起杀人碎尸案进入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反反复复之中。
2005年9月1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波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12日的上诉状中,杨波涛称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因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像灵魂飞出去一样;我失去了一切。”他在上诉状中写道。
2006年6月7日,河南省高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省高院对商丘市中院的一份该案发还提纲上,省高院认为有几个问题不明:“杀人分尸现场是否是杨春明的租房;杀人的菜刀、被害人的物品需要查清去处;对抛尸现场提取的指纹应查清是何人所留;查清作案时间杀人时间是2001年8月13日晚还是8月14日晚;被告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逼供和诱供情节,请查清。”
2006年7月26日梁园分局在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杀人分尸现场是杨春明的租房处;杀人分尸时间是2001年8月14日晚;杨波涛杀人所使用的刀以及被害人的物品均无法查找。我局在办理杨波涛故意杀人一案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节。”
2006年7月4日梁园分局刑警大队还作出另一份《说明》:“2001年‘8.16’杀人碎尸案,共发现两处抛尸现场,其中第二现场发现三包尸块,在最东端的一包(装双上肢)的外层塑料袋上,经技术显现,显出一枚指纹,经对杨波涛十指作比对鉴定,无法认定同一。”
2006年10月16日,商丘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院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12日,商丘市中院判处杨波涛无期徒刑。杨又提出上诉。2009年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4月6日,商丘市中院开庭审理杨波涛案,一直未下判决。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直接证据缺失
“案子当时在商丘影响很大。我们也相信公安,以为他真杀人了,都不想管他,杀人就该偿命。”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后来律师翻阅卷宗,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杨波涛的辩护律师、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祥丰发现杨波涛的口供有上百处矛盾点:抛尸现场、肢解过程、死者姿势、分尸几块、黑色塑料袋的使用、分尸和抛尸工具等细节前后供述都不一致。“对死者的遗物,供述中悉数列举,连商丘去义乌的汽车票价都记得清清楚楚,如让人观看一个用圆规画的鸡蛋,总有太圆的感觉。”沈祥丰说。
相关询问笔录显示,2004年6月26日,警方向李修本详细询问李月英离家时的穿戴和随身物品。2005年1月6日,警方向商丘市万里汽车站站长询问商丘至义乌的汽车票价。
沈祥丰决定为杨波涛作无罪辩护。沈祥丰认为,本案直接证据缺失、间接证据因不具有关联性而没有形成证据链:警方认定的肢解现场等都没有与死者有关联的血、肉、毛发等物,尸块、装尸袋、抛尸现场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指纹、手纹、足印、车印等痕迹,也无死者体内受强奸后被告人的排泄物的鉴定证据;杨波涛是否接到李月英的电话、李月英是否去了杨春明的出租屋,除杨波涛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商丘法医曾于2004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李月英阴道内分泌物为什么没有提取的证明》显示,“已高度腐烂,阴道内外有大量蛆虫,阴道内分泌物无法提取”。警方曾在杨春明的出租屋内提取了一块有少量红色附着物的水泥块,以为有血迹,但2004年3月31日梁园分局委托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附着物检出S、Ca元素”。
2005年8月17日,商丘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前曾主持公检法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案件侦办人员认为,杨波涛已做了有罪供述,“证据确定存在矛盾”、“到现在都没有解决”,“认定案件的理由比不认定案件的理由充足”。
声音
法学专家:
若不补充侦查,则可以放人
杨波涛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至此,已历时10年,至今没有定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刘德法认为,该案走到今日之局面,也许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两难”: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作案的嫌疑,也不能排他性地认定被告人无罪。
刘德法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12年3月14日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抗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1次。刘德法说,《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宣判,因特殊情况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结期限,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刘德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应当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所得出的证明结论应当是唯一的、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等”,“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相关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重打击轻保障的主观认识问题”。
2014年1月23日下午,商丘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利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我们已将卷宗移交公安,现在公安正在补充侦查,接下来如何处理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来定。”
商丘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张大勇否认了检察院的说法。“案件还在检察院。”张大勇苦笑着对成都商报记者说:“如果检察院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得给补充侦查意见。这个案子已经审过三次了,我真不知道公安接下来还能怎么办。按理说有罪无罪,都可以判了。”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不然就可以放人了。”刘德法说。
辩护律师沈祥丰,最近一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波涛是在2012年3月,杨给他留下“很瘦、很急躁”的印象。十年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者家属都在不停地上诉、上访。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说,他和其他亲属到市、省、北京各部门跑了不下200趟,杨波涛的父亲替儿伸冤已家徒四壁。李修本也说,家人上访次数之多已数不清,“孩子他娘已经神经,(天)黑了就哭叫”。2月5日,大年初六中午,李修本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李月英的母亲心脏病发作正在医院抢救。
双方家属均说,被摧残的日子确实难忍,只想尽快要一个结果。
(原标题:嫌犯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