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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被醉汉性侵 专家呼吁强奸男性入罪

A-A+2014年9月26日08:33大河报评论

  9月12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性侵另一男子后被教育一番放行,图为男子被抓现场。专家认为应当把强奸男性列入犯罪。

嫌疑人被抓现场嫌疑人被抓现场

  据《重庆晚报》报道,9月12日凌晨,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里性侵。但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只有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奸对象主体必须是女性,并不包括男性。专家认为应修改《刑法》,扩大“强奸”的定义,把强奸男性列入犯罪。

  强奸男性,多以他罪判刑。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侵的新闻接连被爆出,但无一例外都遭遇法律困境。目前,我国“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和对象被明确规定为男对女,对于男性遭性侵,法律的规定仍是空白。这导致男性遭遇性侵之后,要么嫌犯以其他罪名被判刑,要么,就是不了了之。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0年5月,北京一名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性侵,事后警方将这名保安抓捕归案,但因没有男性被性侵的相关刑法条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海峡导报》报道,2010年,厦门12岁的小学生小勇(化名)独自路过小巷时,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后性侵,后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小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2011年,平南县初中男生小明(化名),报警称被同村男子梁某持刀拘禁,并遭到性侵。警方报捕时发现,男人性侵男人之事,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后梁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逮捕。

  据《广州日报》报道,2012年,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因性侵多名未成年男童被逮捕。2013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4年。

  据《钱江晚报》,2013年,嘉兴一男子被同事酒后性侵,该同事只是被治安拘留了14天。

  专家呼吁强奸男性入刑

  事实上,我国1979年刑法中所规定的“流氓罪”中是包含鸡奸的,也就是男性对于男性的强迫性行为。但1997年修改《刑法》以后,“流氓罪”被取消,这一项罪行随之取消,“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形成了男性被性侵的法律空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近些年,男性被性侵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目前“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和对象被明确规定为男对女,丁金坤认为这忽略了对于男性权利的保护。

  他说,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涉及到男性作为性侵事件的受害人主体,因此无法以“强奸罪”来定罪。

  丁金坤称,目前男性遭受同性性侵的案件已经很多,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处罚几乎都是不了了之。他认为我国刑法亟需修改,扩大“强奸”的定义,把强奸男性列入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李振林告诉澎湃新闻,在台湾地区《刑法》中,类似的犯罪行为被称为“强迫性交罪”,是指对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实施性交的行为。这代表受害人主体包含男女,而不仅仅是指妇女和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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