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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海口城镇居民医保保底报销提高到35%

A-A+2013年8月1日07:38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7月3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隽莹)记者31日从海口市人社局获悉,根据《2013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海口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8月1日起正式启动,截至11月30日。今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70元,未成年人40元。

  据了解,为了实现医保全覆盖,使广大市民享受到医保惠民政策,海口市自2007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将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医保的城镇户籍居民,上至老人、下至婴幼儿,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近年来,海口市每年有50多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5%以上。

  住院报销封顶线达12万元

  据海口市人社局介绍,目前,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封顶线达12万元,重大疾病最高可再报销10万元。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75%、70%,起付线为600元、300元、100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封顶300元。

  此外,为让广大城镇居民在更大的层面上更深入地享受居民医保,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保底报销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35%,即在封顶线(12万元)范围内,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报销的金额未达到医疗费用的35%时,将可以按照35%的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这对于广大参保市民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

  记者了解到,自国家第五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以来,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从2007年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现今的每人每年280元,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启动新生儿医保补缴费业务

  与此同时,为解决海口市新生儿不能及时缴费参保而无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问题,自今年8月1日起,海口市启动了新生儿补缴费业务,即:新生儿可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并持户口本办理居民医保补缴费手续(2013年1月1日到8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应在11月30日前补缴2013年参保费)。

  新生儿按时办理补缴费手续后,其在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新生儿母亲若参加海口市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仍并入母亲的医疗费用报销,不需要补缴2013年的参保费。2014年起,所有新生儿均需办理补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

  海口市人社局特别提醒,2013年度缴费期限为8月1日—11月30日,广大参保居民务必在11月30号之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否则既不能补缴,也不能享受到2014年的医保待遇。(杨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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