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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合同规范旅游佣金 旅游购物有了明规则

A-A+2013年9月9日08:00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海口旅游购物有了“明规则” 推出示范性合同文本规范导购佣金

  6日,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旅游规范佣金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从即日起海口旅游企业在旅游购物过程中遵照使用。

  “这是目前国内第一个规范旅游佣金的合法合同,是海口为应对新《旅游法》推出的新举措。”海口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旅游环境,修好内功迎接国庆黄金周旅游市场,海口推出了示范性的合同文本,用以引导和规范旅游购物市场。

  海口在新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旅行社应安排旅游团队到已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不得在佣金结算的同时另外收授或变相收授回扣。同时,旅游景点或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不得私下或通过其他变相的方式向除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方支付旅游佣金。

  海口中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约定不属于旅行社组织的客人,购物点不能向组客者支付佣金,也不能向组客者支付停车费、人头费。“这斩断了黑导的生存空间,合同在保护游客的同时也保护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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