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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佬宫"卖淫案幕后老板无期改14年徒刑

A-A+2014年5月12日10:43今日早报评论

  位于杭州市中心解放路的新侨饭店和天工艺苑内,曾经分别开了两家名为“法佬宫”的桑拿中心,一度受到桑拿客追捧。

图解卖淫案图解卖淫案

  2012年2月2日,两家桑拿中心3名管理人员及幕后老板陈某在杭州市中院受审,4人均被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还被指控在注册杭州恒威工贸有限公司时存在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审判历时超过两年,其间陈某两次被杭州市中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再次上诉后,省高院组成合议庭,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并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构成组织卖淫,但其对两家桑拿中心组织卖淫的情况明知,因此构成容留卖淫罪。

  省高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幕后老板曾被指控组织卖淫超2万次

  陈某,男,1960年出生,杭州本地人,2011年5月被检方批准逮捕。

  当时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6月间,陈某等人以承包、租赁形式,先后获得位于上城区解放路的新侨饭店桑拿部和天工艺苑桑拿部经营权,组织卖淫超2万次,非法牟利逾1200万元。

  指控材料显示,这两家“法佬宫”桑拿中心,先后招募、雇用并保持30名以上数量的年轻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采取上岗培训、等级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组织体系、登记考核等手段控制、管理卖淫活动,交易价格为每次每人约人民币600元-750元左右。

  按照桑拿中心经理的说法,新侨饭店内的桑拿中心,每天大约有23个“小姐”上班,大约接待100个客人,每天的营业额大约在6万元左右;天工艺苑内的桑拿中心,每天有16个“小姐”上班,每天有50-60个客人,每天的营业额大约在4万元。

  与陈某受审的3名同案被告人均为女性,都是80后,年龄最小的,1987年出生。她们的身份,是浴场的经理或副经理,而她们进入桑拿中心,都是从保健员或“小姐”做起。

  案发后,多名嫖客(基本来自科研、教育、银行、企业等)向警方作证说,他们去“法佬宫”,冲的就是那里的“小姐”年轻、漂亮,身材好,服务到位,而且桑拿中心的经理说,他们那里安全,与各方面的关系都处理得很好,基本不会被查。

  一位“小姐”在证言里提到,自己平均每天给五六个客人提供性服务,正规按摩一个月只会碰到一个。“小姐”们没有基本工资,只拿小费提成,最初的时候性服务400元小费,“小姐”拿300元,正规按摩100元小费,“小姐”拿70元。她每月有三、四万元提成。

  另一位“小姐”也承认,“小姐”没有工资,就是拿提成的,她每月的收入约为2.5万元,多时达5万元。

  幕后老板两次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杭州市中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杭州市中院再次以两罪并罚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向省高院上诉中,陈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陈某犯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靠主观推断认定卖淫次数,而且陈某没有组织卖淫也不明知两处桑拿中心存在卖淫活动。此外,原判在被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仍以相同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同样的判决不当,请求省高院依法改判。

  终审判决:总经理在逃,现有证据依据不足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查明与原判基本一致,但认为陈某聘请魏某担任两家桑拿中心总经理,由魏某负责日常经营。省高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明陈某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负责两家桑拿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总经理魏某仍未归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原判采信的证明陈某构成组织卖淫的证据主要有:3名卖淫女证明在警方扫黄严打期间,陈某亲自出面给卖淫女开会要求暂停卖淫服务;天工艺苑“法佬宫”的其他合伙人证明陈某不让他们参与桑拿中心的管理;“法佬宫”的财务人员证明曾向陈某汇报过桑拿中心的财务收入情况,同案犯证明陈某对两处桑拿中心的人事任命有决定权等。

  省高院认为,前述证据可以证明陈某对“法佬宫”卖淫活动是明知的,但能够证明陈某实施了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卖淫行为的证据不充分。

  省高院同时认为,原判中明确指出,关于新侨饭店“法佬宫”桑拿中心卖淫次数仅有在案卖淫女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卖淫次数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陈某等人及辩护律师上诉中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承包租赁的场地容留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且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终,省高院撤销杭州市中院对被告人陈某组织卖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其所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省高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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