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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餐馆设最低消费最高可罚款1万元

A-A+2014年3月21日14:16南海网评论

  我省严格施行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餐馆设最低消费额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人说,餐馆设最低消费额,是一种典型的非法格式条款,就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粮食等资源浪费。

  餐馆设最低消费额,应该怎么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但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可以进行处罚。“霸王条款”表现形式很多,如经营者自称的拥有最终解释权、预付卡券设消费期限、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经营者单方面的免责告示和餐馆包间设最低消费额等,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条款都属于无效行为,消费者遭遇到这类侵权的行为,可以向工商12315中心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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