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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母起诉儿子要求每周探视1次 被告不服上诉

A-A+2013年10月30日15:35晶报 评论

  82岁的刘老太育有五女一子,可儿子李某却很少照顾母亲。无奈的刘老太搬去与女儿同住,谁知刘某既不支付赡养费,也几乎从不探视母亲。为此,刘老太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至少每周探望自己一次。记者昨日从龙岗法院获悉,该院横岗法庭一审判刘老太胜诉。据了解,这是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颁布实施以来,龙岗法院首例年迈父母起诉成年子女要求定期探望的案件。

  晶报记者 陈荻 通讯员 张建国

  本案的原告刘老太生于1931年,是龙岗区某村的原居民,其与丈夫共育有一子五女,其子即本案被告李某已50余岁。按照传统风俗,刘老太夫妇一直与儿子一起居住在位于爱联的房屋内。2008年11月,刘老太曾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将与丈夫共同所有的一栋二层半楼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所持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近2万股原始个人股指定由儿子李某一人继承。2011年9月,在丈夫去世后,刘老太虽然仍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但两人分开居住在不同楼层。

  据了解,因为刘老太与儿媳妇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造成了与儿子李某的关系十分紧张。虽然刘老太与儿子居住在同一栋楼里,但是生活起居却只能依靠自己,李某很少过问。每天的三顿饭虽然是李某负责,但是老人爱吃什么,够不够吃,却完全不管,李某只是将做好的饭菜送到刘老太的房间内,刘老太吃完之后还得自己洗碗。年过八旬的刘老太不仅要自己洗衣服、打扫卫生,甚至生病时儿子李某也没有送医治疗,只能靠几个女儿前来轮流照料。

  见唯一的儿子对自己漠不关心,根本未尽到赡养义务,刘老太伤心不已,遂于今年4月搬到女儿家居住。在刘老太搬离后,李某不但一直未支付过赡养费,也极少探望过母亲。为此,刘老太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李某每周至少探望一次。

  记者了解到,本案开庭时,除了刘老太作为原告到庭以外,被告李某的姐妹们以及舅舅、舅妈等亲属也到庭旁听,希望能够见到李某,劝说李某对母亲尽孝。可惜的是,作为被告的李某并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到庭参与审理。

  龙岗法院横岗法庭经审理认为,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原告刘老太已达80余岁的高龄,作为其子女之一的被告李某应对原告刘老太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以使老人安享晚年。原告刘老太搬离被告处到女儿家居住后,被告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原告。被告甚少探望自己的母亲,既有悖于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每周至少探视一次,于情有理,于法有据。

  同时,办案法官考虑到此类案件颇具特殊性,判决中的探视是一种义务,不同于离婚纠纷中的探视是一种权利,如被告不服判决,执行问题不易解决,因而法官未急于下判,而是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始终难以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周至少探视原告刘老太一次。

  一审判决以后,被告李某对判决不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法

  探视义务如何执行待创新

  “常回家看看”入法,曾经引起过广泛的争议,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刘潇虎律师表示,此条文的本意,首先起到的是道德层面的提示和警醒作用,以推动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关怀和精神慰藉,因为这已经不是一般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

  刘律师表示,就如承办本案的法官所考虑的一样,本案有着特殊性,判决中的探视是一种义务,不同于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探视,离婚纠纷中的探视都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主动要求的权利,一旦判决获胜,获得探视权的一方都会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如果二审判决仍然维持一审判决,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李某主动承担探视的义务,可能会比较困难,届时法院就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总不能要法警押着儿子去探望母亲吧?”此外,刘潇虎建议,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措施可以有适当创新,例如不履行类似探视义务的,除传统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考虑令拒绝执行者接收一定时间的亲情教育,或者令其到被探视人小区或者养老院做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等,这些手段对于增强其探视意愿或许更有效。

  (八旬老母起诉儿子 要求每周探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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