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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管理局局长:临时工也应享有公积金

A-A+2013年8月2日07:52南海网评论

  人民网海南视窗8月1日电(记者 宁远)海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所有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那么,对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又将如何处理?所谓的“临时工”有无可能享受得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长王艳萍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

  《通知》将降低公积金催建促缴工作难度

  王艳萍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一种强制缴存、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个人住房基金,是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大幅度提高购建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住房公积金运营的基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对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做大做强住房公积金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海南省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到85.26%,但从全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水平来看,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与全国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虽然近年来该局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立法滞后,监管手段欠缺等多方面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促缴工作难度大,“扩面增存”成效不明显。

  她认为,本次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将可以加大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全面有效地推进 “扩面增存”工作,让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中低收入人群。

  “临时工”也应享有公积金

  海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在职职工均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王艳萍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她说,目前有相当部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如护林员、协警、环卫工人),以及临时工等非正式编制人员,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是最需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优惠。为了充分体现同工同酬,促进社会公平,应当要求单位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逾期不缴或少缴将受处罚

  按照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那么,海南将如何保障这些措施的落实呢?

  王艳萍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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