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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A-A+2013年9月30日07:45人民网评论

  新学期开学后,中小学生乘车上下学又进入高峰期,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9月29日,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强调,校车运营要获许可,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据悉,《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校车运营要获许可,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

  《办法》明确了校车的概念,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办法》提出,采用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进行查验,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还应当将校车服务提供者有关材料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接受校车服务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校车使用许可的部分,《办法》明确强调,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办法》强调,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在对校车司机作出要求的同时,《办法》还强调,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雨雾天气时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办法》对校车的行驶速度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办法》提到,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对前款情形,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口头警告后放行;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交通警察发现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应当责令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立即安排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随车照管员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方可离开

  在校车乘车安全方面,《办法》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办法》明确强调,配备有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必须共同签订校车行驶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所应负的职责。学校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

  同时,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开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才能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在车上向学生宣讲乘车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和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各种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

  此外,《办法》要求,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记者 吴声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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