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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要求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A-A+2013年12月14日08:04 海南日报评论

  我省印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本报海口12月13日讯(记者郭嘉轩 林信焰)日前,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我省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坚决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和勤俭节约意识,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通知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认真查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狠刹各种奢侈浪费之风,把《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新年将至,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从严从简原则安排各项公务活动,严禁借年底突击花钱;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节庆活动;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旅游、聚餐和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职工群众除外);严禁用公款制作、购买贺卡、明信片、挂历、年历等;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接待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力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体制机制。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底,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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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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