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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禁止教师11项行为 保障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A-A+2014年3月28日07:49海南日报评论

  本报海口3月27日讯(记者杜颖)有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草案)》,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提交审议,受到广泛关注。该草案建议,拟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贴应纳入财政预算。

  据悉,该草案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上,新增了教师不得出现的11项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赌博、酗酒、上课时吸烟;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行为。

  草案强化了教师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明确了教师工资、津补贴、住房、保险、医疗、奖励、退休等权益方面的内容。其中建议,应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各种津贴及政策性补助列入预算,建立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机制。违反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拖欠教师工资又不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审议草案后建议增加一条款:“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要强化班主任的责任,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贴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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