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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住校生翻墙游泳溺亡 法院判学校担责七成

A-A+2014年4月16日16:44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学校未及时消除隐患住校生翻墙游泳溺亡 法院终审判学校担责七成

  琼海市东太学校学生小强在住校期间,翻墙爬出校园到万泉河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此案经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判决学校对这起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小强父母死亡赔偿金257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合计267166元。

  儿子溺亡父母状告学校

  琼海市东太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住校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小强,2001年9月出生,系6年级住校生。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安排专人在河边巡逻,防止学生私自外出到河里游泳。但是,2013年3月26日17时左右,小强等几名同学无视学校纪律从学校围墙内的一处土堆上攀爬出校园外,到万泉河里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学校负责办理了小强的安葬事宜,并向小强父母支付了车旅费、慰问金等费用25100元。2013年6月4日,小强父母因与东太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43万余元。

  据琼海市人民法院调查,东太学校围墙高度距离学校内地面为2.35米左右,距离学校外地面高度为2.46米,围墙内有两处土堆,一处土堆顶点距围墙顶端1.45米,一处土堆顶点距围墙顶端1.14米,还有一处原先堆有土堆,现已平整,土堆留有的痕迹顶点距围墙顶端1.48米。

  一审判学校承担50%责任

  琼海法院认为,琼海市东太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且学校围墙内的土堆使围墙变矮,没有及时平整,致使学生可以轻易从土堆上攀爬围墙离校。学校对于学生容易攀爬的围墙疏于管理,使得小强等人在住校期间轻易攀爬围墙到校外的河边游泳,以致造成小强溺水死亡。学校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防范意识,对擅自攀爬围墙外出洗澡的行为应当认识到是违反学校纪律的,其行为造成了溺水死亡的发生,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琼海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强父母1936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两原告的赔偿费用25100元,被告应再赔偿给两原告168590元。

  终审改判学校担责70%

  小强父母认为赔偿过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一中院。

  海南一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审确定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和保护义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基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具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知道学校围墙下存在土堆容易导致学生翻越围墙而未及时消除该隐患,同时,在受害人翻越围墙擅自离校情况出现时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使得受害人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和监护人的监护,进而为受害人下水游泳创造了条件,并发生了受害人溺水死亡的损害结果。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学校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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