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5月22日电 (胡坤坤)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及同案犯王某军(已判刑)相互勾结,在海口市秀英区西海岸假日海滩一带多次持刀抢劫在海滩休闲的情侣。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等4人公开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秀海滩附近的斜坡处,发现被害人谭某敏、王某燕后,三人持刀威胁谭某敏、王某燕,并用绳将二被害人捆绑,抢走谭某敏红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三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随后,胡某、肖某军将抢来的摩托车骑回万宁市和乐镇,经肖某军联系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山,所得赃款由三人瓜分后各自挥霍。2003年1月16日该车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敏。
2002年11月21日晚24时许,被告人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及同案犯王某军骑摩托车窜至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假日海滩一草坪处,发现被害人颜某康、洪某妹后,四人持刀威胁颜某康、洪某妹,并用绳将二被害人捆绑,抢走颜某康红色摩托车一辆。得手后,四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随后,李某琼、李某雄、王某军连夜将抢来的摩托车骑回万宁市和乐镇,经王某军联系以125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清,所得赃款由四人瓜分后各自挥霍。2003年1月16日该车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颜某康。
2002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骑摩托车窜至海口市秀英区假日海滩西秀晚霞景点附近草坪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辉、林某材后,胡某、李某琼各持一把西瓜刀上前,李某琼控制住林某材,胡某与肖某军控制王某辉欲实施抢劫。随后,王某辉反抗并挣脱胡某、肖某军的控制往海边方向跑去,肖某军追赶并徒手拉扯王某辉,胡某则持刀在身后追砍。在追砍过程中,胡某误伤到肖某军右手手指,肖某军受伤后便跑回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查看伤情,胡某则继续追砍王某辉直至将其砍倒在地,王某辉因系被利器砍切颈部及肢体致失血当场死亡。李某琼从被害人林某材处抢到60元钱。随后,三被告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胡某与李某琼将作案时使用的两把西瓜刀丢弃在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东侧原海宏花木公司入口北侧的花圃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刀胁迫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肖某军参与抢劫四次,致一人死亡,李某琼参与抢劫三次,致一人死亡,胡某参与抢劫二次,致一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中有人持刀控制被害人,有人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均积极实施抢劫行为,不存在主从犯之分。三被告人在抢劫被害人王某辉的过程中,王某辉挣脱控制逃跑,胡某持刀在身后追砍,致王某辉失血死亡。胡某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但其二次持刀参与抢劫,追砍被害人王某辉33刀之多,有17刀砍在头部、面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且造成王某辉失血死亡,并在知道王某辉死亡后仍潜逃11年之久才被抓获,足见其犯罪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不予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琼、李某雄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琼案发后最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琼的家属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除了被告人李某琼不上诉,其他三被告人都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