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海口市交警高速公路大队某中队原中队长唐某,因收取他人共计9.7万元“好处费”并“保护”这些超载等违章车辆不予处罚,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唐某任海口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某中队中队长,负责某交警中队所管辖的地处海口市某镇、东山镇等六个乡镇的交通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等工作。钟某、高某、董某为了在某交警中队辖区的路段进行超载等违章运输不被处罚,找到被告人唐某要求给予关照,提出每月每辆车给被告人唐某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唐某表示同意。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唐某收受钟某、高某、董某共计9.7万元的好处费,对上述三人的违章车辆均未予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9.7万元。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