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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布申办“购房入户”手续 可到住建局申请

A-A+2014年6月24日08:08南海网评论

  6月23日,海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布了“购房入户”的申办手续,符合条件者即日起可前往海口市住建局申请“购房入户”。

  5月29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实施购房入户政策”。6月23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通知”,公布了“购房入户”的申办手续。

  所购住房条件:海口市120平米以上的新房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

  入户人员条件:购房者及配偶户籍均在海南

  入户人员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

  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

  入户人员不超过5人(含)。

  购房时间:暂定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购房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暂定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购房合同提交时间和备案时间均要在上述时间内。

  所需材料

  (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合同备案确认表;

  (三)购房发票;

  (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

  (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可以不提供)、未婚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六)申请人提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申办程序:市住建局申请辖区公安分局入户

  符合购房入户的购房者,须持上述所需入户材料,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如实填写《海口市购房入户审批表》。经海口市住建局核准后,到商品房所在辖区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请入户。

  限制条件:撤销早前购房合同重新购房不得享受政策

  (一)购房人申请登记户口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撤销或解除2014年6月1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房的人员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海口市住建局联系电话:68724528、68724576

  (南海网记者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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