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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车费引发血案 屯昌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A-A+2014年6月28日08:06中新网海南频道评论

  中新网海南频道6月27日电(许平飞 王进 黄绮娴)因2元钱车费,双方大打出手,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近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令人意想不到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3日凌晨,杨某和王某某在屯城镇新建路新星光酒吧喝酒后走出,与在门口候客的“风彩车”司机(即被告人陆某某)谈妥车费后,搭乘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风彩车”回枫木墟,到了枫木镇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处。在办完事情后,杨某要求被告人陆某某载其回枫木镇双生岭村,双方谈好车费为人民币10元。在返回途中王某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说才走一点路车费应是人民币2元,遂将人民币2元交给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不同意,将人民币2元扔回给他,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被告人陆某某气愤之下拿出携带在身上的铁质折叠小刀乱刺,刺中杨某的胸部左侧上方处、下方处和左腋窝处,王某某上前拦架时也被刺伤胸部左侧、右上臂。之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车丢弃在枫木镇桐梓园村路口处的草丛处后逃跑,当其跑到枫木镇富民路路口附近,看到有巡逻警车,被告人将警车拦下和民警一起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处理。

  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损伤属轻伤,不构成伤残;王某某胸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013年10月16日,经双方申请调解,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赔礼道歉,杨某、王某某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陆某某从宽处理。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屯昌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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