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8月7日电 (胡坤坤)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301840元人民币,海口一团伙成员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刑。
自2012年4月,张某明(另案处理)从福建某啤酒厂购买大量无品牌啤酒后运到海口市一栋出租屋内,以换瓶盖、贴上“青岛2000”啤酒商标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的啤酒对外出售。
2012年4月、7月、8月,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胡某乙受张某明的雇佣先后来到该窝点从事上述制假工作;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游某以及胡某燕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受张某明的雇佣相继来到该窝点从事制假工作。他们在制假窝点内通过给无品牌啤酒加贴“青岛2000”啤酒商标、换上青岛啤酒瓶盖、装入印有青岛啤酒标志纸箱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啤酒以每箱最低28元的价格出售给海口市周边乡镇的小卖部。
2013年7月4日1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胡某燕等人,当场缴获无品牌啤酒和已经贴好“青岛2000”商标的啤酒共1700箱、1辆琼A×××××面包车及其他制假物品。经青岛啤酒公司鉴定,缴获的“青岛2000”啤酒均属于假冒“青岛2000”啤酒。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调取到有张某明签字的收货签收单14张(14个集装箱),扣除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码头查获的2个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及在制假窝点查获的一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并扣除制假过程中损耗部分总额的三分之一后,胡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01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01 84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受他人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本应从轻处罚,但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故对其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