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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万宁海洋与渔业局一干部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1年

A-A+2014年8月19日07:55中新网海南频道评论

  中新网海南频道8月18日电(琼芬)记者18日海口秀英法院获悉,原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副监督长林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林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副监督长。2005年11月至2011年5月,林某某被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聘任为万宁渔港监督副监督长,主要负责渔监公章、渔船档案管理、渔船数据库管理、渔船证件打印等工作。

  2007年6月份,林某某找到万宁万众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某某(另案处理),说其手上有10艘旧渔船的相关证件可以转让,让盘某某另外去找10艘渔船和船主,将该10艘船套上旧渔船的证件,向国家领取渔船油价补贴,盘某某表示同意。之后,盘某某在广西购买了10艘渔船,陈某某等10人,把船分配给该10人作为船主自主经营,等国家发放渔船油价补贴时,再配合其领取该10艘渔船的油价补贴。

  2O07年7月,盘某某将申请书、陈某某等1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渔船转让合同以及该10艘渔船的登记证、捕捞证、船检证等有关材料提供给被告人林某某办理渔船转让登记手续。林某某在明知盘某某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渔船转让登记规定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务便利违规办理了该10艘渔船的转让登记手续。从2008年至2010年间,盘某某等人利用这10艘渔船在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共计领取了239万余元的渔船油价补贴。盘某某为了感谢林某某的帮忙,共计送给被告人林某某59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予以收下。被告人林某某在被万宁市纪委调查后,主动向万宁市纪委上缴赃款3万元。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林某某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副监督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某某违规为他人办理渔船转让登记手续,致使国家油料补贴被他人非法领取,公共财产损失共计23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林某某主动上缴赃款3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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