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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城管队长受贿6.7万被判两年 赃款来自违建

A-A+2014年9月10日08:37南海网 评论

  原海口市某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万元。9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美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今年47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市某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林某某、陈某明、陈某孝雨、陈某玉、黄某飞、黄某智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些受贿全部来自于违建受贿。

  美兰区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吕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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