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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名男子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被判刑

A-A+2014年9月11日07:55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9月10日电(记者吉羽 通讯员吕莹玉)冯某某,男,56岁,海南省琼海市人,原系琼海市某农场学校职工。肖某某,男46岁,黄某某,男,44岁,均为广东省汕头市人,海南省琼海市海南二建公司员工。三人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于2013年7月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拘留,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中午,冯某某电话联系肖某某,称15时左右送25只干毛鸡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价格为1000元。肖某某便叫黄某某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路口(海南二建公司门口)将1000元钱付给冯某某。而后黄某某按肖某某的要求将购买的干毛鸡拿到琼海市邮政局邮政营业中心邮寄给广东省汕头市的肖某妹。2013年7月1日,该邮寄品在途径海口市美兰机场南方航空货运部时被查获,当场查获非法运输的毛鸡制品25只。2013年7月10日上午9时,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于当日下午抓获肖某某。经鉴定:缴获的25只干毛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且为制品,案值16700元。

  2013年7月12日,冯某某携带10只干毛鸡到海南省琼海市邮政局大院时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冯某某携带的10只干毛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且为制品,案值6680元。

  经查,缴获的35只褐翅鸦鹃制品是冯某某从定安县岭山镇收购;冯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均未取得运输、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

  美兰法院认为,冯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制品35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肖某某、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制品25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35只褐翅鸦鹃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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