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口市民许先生和朋友到美兰区一家北方菜馆吃饭,当他们酒足饭饱准备离开餐馆时,许先生下楼不慎踩空摔伤。许先生住院治疗10多天,花了近4万元医药费,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许先生向餐馆老板索赔25万元。餐馆老板张先生辩称,他已尽了应尽的义务,而且因为经营不善已将餐馆转让给别人,许先生在餐馆里摔伤他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刘江浩
顾客餐馆用餐,下楼时不慎摔伤
张先生以前在海口美兰区开了一家北方菜馆。厨师出身的他,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加上自己的积蓄,从厨师变成了餐馆老板。可如今,他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将餐馆转让给别人,然后到一家酒店打工。
徐先生是一名普通的海口市民。让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一次朋友之间的聚餐,他在餐馆里发生了意外。徐先生在酒足饭饱后下楼梯时不慎摔了一跤,他在医院住了10多天,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
一个是当时的餐馆老板,一个是消费者,张先生和许先生原本素不相识,由于许先生在张先生的餐馆里摔伤,他们因为责任和赔偿问题而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12时许,海口市民许先生和朋友一起,来到位于海口美兰区的一家北方菜馆吃饭。许先生和朋友一直吃到了当日15时许,用餐近三个小时。就在他们离去的时候,意外发生了。这家餐馆位于二楼,许先生在下楼时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其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许先生住院治疗16天,到8月27日出院,仅医药费就花去近4万元,按照医嘱还需休息三个月。
事后,许先生被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
顾客状告餐馆老板索赔25万元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许先生最终将餐馆老板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约25.4万元。许先生称,张先生作为餐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对作为消费者的他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餐馆楼梯陡峭难行且没有设置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所以应当赔偿。
餐馆负责人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张先生辩称,当天中午许先生等6人到其餐馆用餐,当时他们是自带白酒到餐馆喝,许先生等人用餐结束准备离开时,餐馆的服务员还提醒他们小心台阶、注意安全,而作为原告的许先生,拿着喝剩下的半瓶白酒,走至一楼平台处摔倒,店内的工作人员看见他手中的白酒瓶并没有脱手,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安全责任方面,张先生表示,他们店内的楼梯双侧均为实体的墙壁,每个台阶没有松动,台阶的长度宽度都正常,并不存在步级不良的情况,并且事发时光线充足,他们在楼梯间设置明显的警示牌,许先生等人下楼时服务员曾多次提醒。因此餐馆方面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许先生的摔伤与餐馆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相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判餐馆老板赔偿9万余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餐馆方,负有对其经营范围内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该餐馆里的楼梯多达十七级,步级设置不良。另外,该餐馆下楼方向的右侧虽然是实体墙壁,但楼梯两侧均有花盆,而且没有设置扶手,容易导致顾客在下楼时,腿部疲倦踩空而无固定物可扶稳。并且餐馆的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其对顾客下楼的安全提供相应设施保障的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的许先生一方也有责任,许先生在用餐时喝酒,不排除酒精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作为成年人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踩空,因此其跌倒与自己不够谨慎也有一定的关系。综合双方的情况而言,许先生应当承担60%的责任,餐馆负责人张先生应当承担40%的责任。美兰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餐馆负责人张先生支付许先生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1万余元。
记者近日了解到,因经营不善等问题,张先生已将餐馆转让给别人。他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先生在上诉状中提出,他与许先生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不应依照职工工伤致残等级标准来鉴定,而应在伤愈后参照交通事故致残等级标准来鉴定。张先生表示愿承担相应责任,但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较高,他没有能力承担,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
律师点评
餐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餐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责任。如果经营场所存在问题没能尽足够保障义务,使之与顾客摔倒有因果关系,那么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双方如何划分还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认定。
陈剑律师还指出,市民在消费场所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受到伤害,如果是因为自己本身没有注意,或者是经营场所该尽义务以外的原因造成事故,那么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