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法院强制执结三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强制砍伐被执行土地范围内树木两百多株,拆除简易平房一间,将土地交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原是瑞溪镇岭上村人,因生活环境不适合,搬迁到山口村居住,其中刘某乙已落户山口村,刘某甲、刘某丙尚未落户山口村。2011年申请人澄迈县瑞溪镇山琼村委会山口村民小组以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未经依法承包,强行侵占村集体位于澄迈县瑞溪镇即金江往永发公路东南侧三段坡土地16.838亩种植橡胶树为由,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自行清除位于瑞溪镇即金江往永发公路东南侧三段坡16.838亩地上附着物,将土地归还申请人澄迈县瑞溪镇山琼村民委员会山口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不服该院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该院永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永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能自行清除被执行土地范围内的树木及房屋,申请人也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且态度蛮横。2014年8月7日,澄迈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张贴后7日内清除判决书确定的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将土地退还给申请人,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澄迈法院永发法庭定于9月22日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这次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专门成立执行实施组、执行警戒组、执行说服组、执行摄像组、执行机动组、执行外围组等小组。9月22日,澄迈法院出动永发法庭、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干警二十余名,并联系瑞溪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协助执行。9时整,现场总指挥一声令下,十多名工人和一台挖掘机进场,开始对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侵占的16.838亩土地范围内的树木和房屋进行清除。另一被执行人刘某甲在执行现场与申请人村民小组达成和解协议,将侵占的7.822亩土地归还申请人。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努力,16.838亩土地范围的树木和房屋全部被清理完毕,并当场移交给申请人使用,三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得到圆满执结,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