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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14年9月25日15:23海南特区报 评论
本报讯 万宁一男子借陪同他人归还手机充电器之机,对一名未成年女子实施强奸。近日,万宁法院以强奸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经法院查明,今年1月1日22时许,梁培某陪同梁学某到万宁市山根镇某宾馆归还其事先借用吴某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手机充电器。梁学某离开该房间后,梁培某就对吴某某提出要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吴某某的反对。梁培某不顾吴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梁培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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