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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新规本月1日起执行

A-A+2014年10月4日08:58三亚日报评论

  近日,省物价局、省水务厅下发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新的管理规定自本月起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征求意见,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自来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取水成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严格执行农村自来水价格政策,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同网同价,对农村低保用户、“五保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未经批准,供水企业不得在水价外收取材料费、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对擅自提价、越权定价或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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