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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现疑似航弹”续:若为文物归国家所有

A-A+2014年10月15日08:17人民网-海南视窗 评论

  人民网三亚频道10月14日电(蔡东成)日前,乐东县志仲镇南郎村一村民在河道边发现一枚疑似废弃航弹的铁罐子,警方接报后委派爆破公司至现场进行处理。

  然而在民警赶到现场准备处理时,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村民认为这个疑似航弹的铁罐子是文物,发现者有功劳,应给予酬劳补偿。随后经过多番协调后,村民才同意警方运走该枚疑似航弹的铁罐子。

  何为文物?发现文物者是否应得到酬劳奖励?三亚市文体局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介绍,若发现疑似文物,就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办法的流程进行。

  据介绍,若鉴定为非文物,则作为一般史料记载;若鉴定为文物,则就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珍贵文物地方无法进行鉴定,需由国家文物局进行鉴定后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随后地方再予以确认登记,收归文物行政部门。

  而对于发现文物者是否会有酬劳奖励,三亚市文体局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如非私人珍藏所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之后收归当地国有收藏单位,对于发现文物者目前并无奖励办法,但是对于做出突出贡献者,相应的文物部门可以进行表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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