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筹毒资伙同2人偷窃被发现

  工地保安趴汽车前盖阻拦 他竟急转弯将其甩下致死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海口一男子伍×孟曾因抢劫入狱,出狱后为了毒资,伙同2人去工地偷东西,不料被工地保安发现。为了逃离作案现场,该男子不顾保安阻拦,强行启动汽车并将保安甩下车,最终致其死亡。

  为筹毒资,伙同2人工地偷东西

  2014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伍×孟与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一起吸毒时,他提议到工地偷东西来筹毒资,李某某和张某某表示同意。随后,伍×孟驾驶黑色轿车载着李、张二人寻找作案目标。

  当日18时左右,伍×孟等3人驾车到海口粤海大道海南中商农产品市场内,发现一在建工地无人施工,伍×孟遂开车到工地南侧堆放工程扣件的地方,3人下车盗取工程扣件,放入汽车后备箱。实施盗窃过程中,工地保安邱某某(男,殁年58岁)过来盘问。

  邱某某盘问:“是谁让搬这些东西的”,伍×孟谎称“是陈总让我们搬的。”邱某某继续追问:“是哪个陈总?”发现情况不妙,伍×孟用方言喊2名同伙上车准备逃跑,邱某某见状大声呼叫同事帮忙,并冲到车前阻拦伍×孟等人驾车离开。

  为了逃离作案现场,伍×孟等3人上车后,强行启动汽车向前行驶,邱某某便趴在车引擎盖上阻拦。为了摆脱邱某某,伍×孟连续急加速、急刹车,车子开出四五十米时,伍×孟驾车向右急转弯,致邱某某被甩下车,头部撞击地面……

  男子犯抢劫罪,终审被判死缓

  3人逃离现场后,将偷来的58个扣件卖给收购站,共得520元,其中300元购买毒品,剩下的支付租车费用。案发第二天,邱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同年4月26日,伍×孟在亲友的陪同下前往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伍×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明知被害人趴在车前盖上,仍急转弯将被害人甩落车下,致被害人头部撞击地面,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法院判决伍×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伍×孟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伍×孟为摆脱被害人,数次急加速、急刹车,且被害人是趴在该车前盖标志处,其摔倒位置不符合自行滑落状态,故原判认定被害人系被伍×孟急打方向甩到车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伍×孟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犯罪行为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伍×孟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因伍×孟前罪也系抢劫犯罪,其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伍×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