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职工同意就招标

  集体商铺被私自开发?

  乐东佛罗供销社下岗职工讨说法

  涉事单位:这些商铺已属危房,被列入棚户改造范围,开发是为给职工谋福利

  4月末的一天,乐东佛罗镇繁华地段一处正在营业的商铺,突然被一伙人用砖头砌墙围了起来,商家上前理论才知道,这是商铺业主单位镇供销社领导带来的开发商。他们计划将这片商铺推倒,建设新的商住楼。

  供销社职工代表坚决反对,他们说,商铺是集体产权,单位安置办法还没经过职工同意,很多条款大家不满意,就擅自招标,强行施工未免太霸道了。镇供销社领导说,开发是为了给职工谋福利,该给职工让利的全部争取了,但不能没有限度。到底谁是谁非?

  □南国都市报记者刘守波

  职工代表:单位私自处理集体财产

  5月1日,南国都市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位于乐东佛罗镇闹市区的镇供销社商铺,在225国道旁镇中心地段。商铺共两层十几间,被砖墙围起来一半,还有一堆砖头散落在档口前。

  经营商铺的职工代表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这些商铺建于1996年,佛罗供销社职工参与集资建成,供销社职工下岗后,一直依靠着这些商品房做小本生意,这些商铺凝聚着每一位职工多年的心血,是职工们赖以生存的唯一生活来源。职工代表介绍,他们都是佛罗供销社的下岗职工,2009年3月3日,佛罗供销社领导召开职工会议,讨论出卖本社现有房地产的问题,以250万元卖给开发商郭某,遭到全体职工一致强烈反对,职工们之后将有关情况向县里做了反映,后来出卖房地产的事情就没有再提。

  让职工代表们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2月份,供销社与开发商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直到收到搬迁通知书了,职工们恍然大悟,感觉被欺骗了。职工代表说,供销社的财产是集体财产,所有重大决议应通过职工大会,这个房产合作未经全体供销社职工开会讨论通过,属于供销社几个领导的个人行为。

  职工代表们还反映,项目所建商铺32间,供销社只能分得30%,按此计算建好以后的商铺,不可能分到每个职工的名下,这样部分职工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另外,职工代表还对安置补偿费存在异议,按照供销社与开发商合同约定,由开发商负责职工的搬迁安置费3000元,而职工们收到的《拆迁通知书》上写明,开发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2000元,如果职工愿意搬迁就只能拿到2000元搬迁费,这分明是开发商违反合同。

  单位领导:

  开发是为职工福利着想

  5月3日下午,就职工们反映的问题,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了佛罗供销社主任陈太煌。

  陈太煌介绍,供销社破产以后,再也发不出一分钱的工资。当初镇供销社开发这片商铺,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提高佛罗供销社单位收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和部分职工就业等问题。这批商品房建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房子已经超过50年,属于危房。同时佛罗镇近年经济发展,市政建设提速,商铺原有地面比公路低一米,位于主要街道房屋破旧,影响形象,已经被县里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改造是必须进行的。

  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陈太煌说,供销社本着让利于职工的原则,一开始就为职工的利益着想,所有程序合理合法,也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但有些职工没有参加。与房产公司的合作也进行了公开招标,供销社提供位于佛罗镇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给房产公司,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和商铺,建设形式为1、2层商铺,3到16层住宅。涉及商铺的一共有13户职工,9户已搬,还剩4户没搬。他说,这些经营商铺的职工普遍存在转租现象,每间商铺单位收取职工租金800—1000元/月,职工多以每间2000元/月以上的价格转租。

  至于职工反映的补偿安置费减少问题,陈太煌说,这属于房产公司支付范围,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

  “我们给职工的让利都考虑到了”,陈太煌说:“但是,不能没有限度。”如果职工代表还不满意,可以考虑法律裁决。

  法院判决:

  这些商铺确系集资房

  知情人介绍,纠纷的关键是产权问题,就是这些商铺属不属于职工集资兴建的集体财产。围绕这个问题,单位与职工也是各执一词。

  随后,南国都市报记者在海南中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找到了明确的答案。2007年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150号终审判决,认定该17间商铺属于佛罗供销社和51名职工联营兴建,共同所有。这起诉讼是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乐东支行因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的。被上诉人主要系佛罗供销社职工51人。

  佛罗供销社职工代表说,法院判决说明职工拥有商铺产权,任何合作开发都要听取职工的意见。供销社的职工靠门面经营作为生活来源,强制职工搬迁,将危及到职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5月3日下午,陈太煌也向记者表示,对于其余4户未搬迁职工,将尽量谈,在没有达成一致之前不会采取强制施工等过激措施。此事最终如何解决,南国都市报记者将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