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环节

  土地超期2年未开发

  将无偿收回使用权

  南国都市报5月13日讯(记者孙学新)我省此前开展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促进了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但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政策规定不具体、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造成了影响。为此,省政府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环节。

  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上,通知明确,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依法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告知抵押权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予以处置、以土地置换方式予以处置、以改变土地用途方式予以处置、以安排临时使用土地的方式予以处置等多种方式处置。

  市县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时的基准地价的10%~20%确定。

  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的进度,分期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发进度开发利用土地的,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不予以返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