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为渔船办理船证及验船换证手续受贿8万余元,到案前还在收好处费儋州渔监处原副主任吴向春二审获刑四年,曾上诉辩称:

  收的是“合法代理办证费”

  本报讯儋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原副主任兼船检站站长吴向春,在2006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150余艘渔船办理“三合一”船证、为40余艘渔船办理验船换证手续时,非法收受吴某彪等26人好处费共计82100元。2014年12月3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吴向春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吴向春不服判决上诉至省二中院,认为其具有助理验船师资格,帮助渔民办理有关渔船的“三合一”证,属于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其行为不仅方便当地渔民,还为他们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得到当地渔民认可。日前,省二中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驳回吴向春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美香

  8年共受贿8万余元,案发前还收了500元

  吴向春原系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主任兼船检站站长。儋州市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底至2007年初,吴向春共为150余艘渔船办理“三合一”船证,以每艘船200元左右、3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收受儋州市光村镇、新州镇、白马井镇、海头镇各地渔民、代办船证人员等好处费共计42700元。

  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吴向春经手办理验船换证手续、年检手续的渔船有40余艘,他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39400元。2014年6月15日,吴向春到案。到案前的半个月内,他办理白马井镇东方居委会渔民许某良1艘渔船验船手续时,收了对方500元好处费。

  到案后,吴向春退交赃款82100元到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还向检察机关揭发儋州市渔政渔监管理处海头站站长吴某峰涉嫌受贿。2014年6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峰立案侦查,2014年9月4日,吴某峰涉嫌受贿44052元被移送审查起诉。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向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821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于2014年12月3日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吴向春有期徒刑四年,吴向春退还的赃款8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辩称系合法民事代理行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吴向春不服,提出上诉称,他帮助渔民办理有关渔船的“三合一”证,属于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其行为不仅方便当地渔民,还为他们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得到当地渔民认可,渔民所支付的费用也用于往返白马井与那大的车费、食宿费;他具有助理验船师资格,收取异地验船差旅费等费用,完全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附件《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合理的差旅及交通费用应予扣除;且他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省二中院认为,法律虽未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民事代理行为,但吴向春基于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代理与其职务相关的事务,并从中获取报酬,则是其身份条件下所不允许的。因此,吴向春在办理“三合一”船证过程中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犯罪行为。

  省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驳回吴向春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