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位女子和三个弟弟妹妹长期移民海外。不料,一套老家的房产说是被表弟“代管”,20多年后却说成是对方的房子,对方拒绝搬家。为此,双方在海南对簿公堂。

  表弟被表姐告搬家还房

  因要求退房遭拒,女子万琳一纸诉状,将表弟吴筱刚告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万琳等人诉称,她与褚彬是夫妻关系,万琳、万俊、万琴、万雯四姐弟都长期住在东南亚。

  万琳母亲梅虹是琼海人,一家人一直在海外生活。因梅虹的兄弟姐妹都在琼海,因此,为方便万琳及梅虹回琼海探亲居住,万琳于1986年买下琼海市嘉积镇一套房产,并在1998年12月取得房产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万琳、褚彬夫妇。

  据万琳诉称,表弟吴筱刚在万琳一家不回琼海住时,就帮忙看管房子,但后来吴筱刚在未取得万琳的同意下就搬进房子住。万琳曾多次要求吴筱刚搬出退房,但均遭拒绝。

  因吴筱刚无正当理由长期侵占万琳等人房屋,且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万琳等人要求法院判令吴筱刚排除妨碍,搬离房屋。

  法庭上,吴筱刚辩称:万琳等人的理由不成立,涉诉房产是其父亲1987年4月以万琳名义买的房产,所以房产为吴筱刚所有,不属对方。其从1991年到现在一直居住、管理涉诉房屋,万琳等人到目前才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

  表弟无法证明房产系其所有

  海南一中院查明,梅虹系万琳四姐弟的母亲,其于2014年3月4日在海外去世,万琳等四个子女是合法继承人。梅虹与吴筱刚父亲系姐弟关系。

  1987年4月,万琳交了房屋商品房预购订金款3万元,1987年8月,万琳、梅虹交了房屋增加工程费5000多元,后还交了房产税2550多元。万琳1998年12月取得房产证,共有人登记为褚彬。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万琳等人提供的房屋订金款凭单、房产税凭单、发票、及办证费收款收据,足以证明涉诉房产及加建部分系万琳、梅虹出资建造,且万琳已取得涉诉房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万琳的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的保护。

  吴筱刚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万琳的名义购买,涉诉房产二楼、三楼均系其加建的,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由于本案属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吴筱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侵害,应限期搬离。

  吴筱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此案是一起物权保护纠纷。虽然被告占用房屋20多年,但物权并未因此发生转移,法院依法支持了权利人的合法主张。

  被告拒不搬出涉案房屋,侵犯了房主合法权益,其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搬离涉诉房屋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因此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