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审议并通过《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可罢免村干部。

  针对投票中存在贿选等现象,办法明确: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办法规定,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此外,对于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办法明确,将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