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具体内容。6月2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具体内容。

  南海网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大了解到,《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规定》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提供服务,否则将被罚款,从而达到防控违建的效果。

  5月29日,海南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希望用三年时间集中整治全省的违建,进一步提升防控违建的手段,健全完善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同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第32号公告中公布《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重新界定了违法建筑的概念;设立了举报违法建筑有奖制度;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提供服务,否则将处以罚款;并要求建设违建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清理违建垃圾。

  同时,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基于生活的合理住房需求及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老百姓的利益,做到“拆违不拆民心”,《规定》还设立了违建暂缓拆除制度,符合条件的违建可暂缓拆除,具体条件和办法市政府将另行公布。

  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万荣介绍,8月1日将实施的《规定》是海口市人大在《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口的实际情况完善而成的。《规定》明确了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等各级政府的职责,建立起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城管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在防控和处置违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建立起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防违打违机制。例如明确规定了当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的资料室,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等,避免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附: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15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5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控和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以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防控和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规划、土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本部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机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协助认定违法建筑。土地部门负责协助查处基于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防控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为违法建筑供应混凝土,协助核实违法建筑施工报建情况,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以及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住房需求。

  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执法机制,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利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

  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报告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控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相应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利用违法建筑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立案的违法建筑及查处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信息,在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等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城管执法部门。

  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施工许可项目,发现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城管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