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万宁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股东“一脚蹬”,提供虚假材料将公司股东分别变更为其女儿、儿子。原股东发现该情况后,便将该法定代表人及其女儿等告上法院。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该公司股东登记恢复原状。今年4月底,被人莫名其妙更改股东身份的两股东向万宁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及职务侵占等刑事违法犯罪,但警方不予立案。本报记者组

  两股东被“一脚蹬”状告另一股东胜诉

  据万宁春旺远洋捕捞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春旺公司)股东刘某某反映,该公司成立之初,包括他在内共有3名股东,其中蔡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下半年,我和另外一名股东突然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股东变更为他的女儿、儿子。”刘某某称,2002年4月10日,万宁春旺公司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股东分别为他、李某某(女)及蔡某某,3股东分别持公司25%、50%、25%股权,蔡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以后,也没有开展多少实质性业务,后来我与股东李某某没太在意公司上的事。”刘某某称,2010年下半年,他与股东李某某突然发现,蔡某某将他们的股东身份,在当地工商部门变更为蔡某某的女儿及儿子。刘某某、李某某认为,蔡某某未经股东会议决议及股东的同意,擅自伪造股东会议决议等材料,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两股东的股权无偿变更给其女儿、儿子,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此,2010年7月20日,股东刘某某、李某某将蔡某某等告到万宁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后做出判决,要求蔡某某恢复原股东登记状态。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工商部门已将股东名称更改过来

  万宁市工商局根据法院判决,已将万宁春旺公司股东恢复为李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则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来事至此已得到解决,但公司股东李某某、刘某某在打民事官司的过程中,发现蔡某某及其女儿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存在职务侵占等行为。

  今年1月21日和4月14日,该公司股东李某某、刘某某向万宁市公安局报案,称股东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蔡某女(化名,蔡某某女儿),蔡某女又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给公司造成700万元损失。李某某及刘某某提出对相关公司印章进行鉴定。

  受万宁市公安局的委托,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2月及4月份,先后做出两份公章印文鉴定书,股东刘某某手中持有的公司公章印文,与该公司2003年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一致;而蔡某某在2009年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其女儿的申请材料,所用公章印文与股东刘某某持有的公司公章印文并不一致。

  “两份鉴定书说明,蔡某某所用的公章是假的。”股东刘某某称,他伪造公司印章,已经涉嫌犯罪。

  为此,今年4月底,公司股东李某某、刘某某向万宁市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书》,以蔡某某、蔡某女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请求警方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蔡某某等两人的刑事责任。但万宁警方不予立案侦查。

  记者在万宁市工商局相关部门查看了该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公司股东目前已恢复原来登记状态。该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股东名册已更改过来了。该负责人表示,当时他们只负责材料的形式审查,既然有错就纠正过来。

  5月31日上午,记者也就此致电蔡某某。“这个事情不要问我了,我们官司已经打完了。”蔡某某向记者表示,他现在不理这个事了,“他们诈骗,将来有人会抓他们的。”蔡某某认为,自己搞的公司,而且每年都到工商部门年检,都是使用这个公章的,“(对判决结果)认可不认可,我现在不想理这个东西了。”

  记者与蔡某某第一次通话结束后,蔡某某第二主动拨打了记者的电话。他把自己官司输了的原因,归结为“我没有关系”。对于司法鉴定公章印文的结论,蔡某某表示不予认可。

  对于工商部门已恢复原来的股东登记状态的问题,蔡某某称自己不知情,也不认可。“他们自己搞的,我不知道。”蔡某某称,“我不认可,(但)也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