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女生产子后装塑料袋抛弃

  当天正常上课,男婴窒息死亡;18岁女生被定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三缓四

  本报讯2014年4月25日凌晨2时,时年18岁、正在定安县某中学就读高一的女生严某某,在该校5号女生宿舍楼楼顶产下一名男婴。因认为男婴可能活不了,严某某遂回到宿舍找来一个黑色塑料袋,将男婴放入塑料袋中打结后,丢弃到楼顶门后角落里。后经司法部门鉴定,男婴出生后约存活8-10个小时,系足月活产婴儿,因吸入异物窒息死亡。今年5月18日,定安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记者罗晓宁

  通讯员彭娟林小乃

  女中学生怀孕后想做人流手术钱不够

  记者了解到,严某某系1995年出生,家住定安县龙门镇某村二队,父母多年前离婚,严某某系在单亲家庭中成长。2014年4月案发时,严某某寄宿在定安县城亲戚家,日常则在学校内寄宿。

  2012年年底,时年16岁、正在就读初中二年级的严某某,与定安县社会青年王某栋交往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9月,严某某发觉自己可能怀孕了,遂到定安县人民医院检查,确定其已怀孕8周左右。为了能继续上学不影响学业,严某某决定做人工流产手术。之后,严某某与男友王某栋多次前往海口市某医院准备做人流手术,但由于手术费不足等原因,一直未能手术。

  2014年4月25日零时30分许,正在定安县某中学就读高一、寄宿在该学校学生宿舍5号楼的严某某感觉到快要分娩了,因害怕他人知道自己怀孕的事情,便独自到5号宿舍楼楼顶生产,同时通过手机将此事告知其男友王某栋。王某栋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了该学校门口,但因校门已经关闭,他便在学校门外等待。

  她将亲生骨肉抛弃宿舍楼顶后正常上课

  当日凌晨2时许,严某某在楼顶产下了一名男婴(被害人),她将男婴放在地板上,然后给在学校门口等待的男友王某栋打电话,称自己生下了一男婴,后又称男婴“可能活不了”。随后二人商议,如果男婴死了,就等天亮之后一起将其埋掉。之后,严某某便让王某栋回去休息。

  当日清晨5时许,严某某回到宿舍洗澡后,找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来到楼顶,将男婴及连着的脐带、胎盘放入塑料袋中,并将塑料袋打结后,丢弃在楼顶门后的角落里,然后回到宿舍内休息。

  记者从定安县公安机关了解到,2014年4月25日中午1时许,严某某所在学校5号女生宿舍楼的一名女学生,抱着被子准备到楼顶晾晒,发现楼顶门后的角落里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周围布满了血迹。随后该女生叫上了同班同学一起上楼顶查看,并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校领导随后拨打110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男婴已经死亡多时。办案民警经调查后,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严某某被带到公安局讯问室接受询问时不慌不忙,很快承认男婴系其所生,并供述当天她一直都在正常上课,行为举止十分从容。

  足月活产婴儿因吸入异物最终窒息死亡

  后经定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男婴死亡时间为距离尸检时间约8-10个小时(经推算,男婴约在当日10时至12时死亡,即其出生后存活8-10个小时)。尸检鉴定报告证实,男婴系足月活产婴儿,出生后吸入异物造成窒息死亡。经DNA个体识别鉴定,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系男婴的生物学母亲,王某栋为男婴的生物学父亲。

  2014年4月26日,严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定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3月19日,定安县检察院向定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定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定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对其产下的男婴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护理,并在未能确定男婴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将该男婴放入塑料袋内丢弃,明知可能导致男婴死亡,仍然放任该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5月18日,定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