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6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祁婷妹)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送被害人小王回家,在途中意图强奸小王,未能得逞又对小王实施了抢劫。6月1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黄某被秀英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3月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某村,住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小王以及各自的朋友共4人在海口市南大桥下的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4人离开酒吧。黄某驾驶电动车送小王回家,在路上提出要与小王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王的拒绝。黄某以吃夜宵为由将小王骗至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北侧海边的草地上,将小王推倒在地,用身体压住小王,用一只手掐住小王的脖子,另一只手脱去小王的裤子,欲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由于小王不停反抗,黄某不能得逞,遂用手指故意抠小王的下体报复小王,导致小王下体出血。黄某见状,被迫放弃奸淫行为,黄某的行为导致小王身体受伤,经鉴定,小王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黄某强奸未能得逞,又抢走被害人小王的现金600元及白色西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西米牌手机价值1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上缴了赃款600元和西米牌手机,手机和600元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小王。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小王发生性关系,致小王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小王价值1150元的手机和现金6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强奸未能得逞,是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因为强奸未能得逞,又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强奸和抢劫的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强奸罪和抢劫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抢的手机和现金已由被告人家属上缴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抢劫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