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替丈夫去抢险女子遭雷击身亡

  家属状告东方盐场索赔近50万︐法院二审判决盐场承担50%责任︐赔偿21.9万

  周南和林红梅夫妇都是东方盐场的职工,林红梅先于丈夫退休。去年5月8日,东方盐场在强降雨前组织抢险,作为采盐工人,周南需要参与作业。因周南的皮肤过敏,刚上了药,林红梅心疼丈夫,便代替其去抢险。没想到,在为晒制出的粗盐盖防水布时,林红梅不幸被雷击中,当场死亡。家属将盐场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50万元。3月10日,海南省二中院二审判决,盐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者家属21.9万元。记者李美香

  她替患病丈夫参加盐场抢险工作被雷击身亡

  周南是东方盐场墩头工区采盐工人,其55岁的妻子林红梅也刚从东方盐场退休。2014年5月8日,东方盐场生产部门通过气象云图发现,未来几个小时内东方市境内将会有强降雨,盐场随后向各工区发布通知,要求紧急组织抢险工作。

  当日,周南因皮肤过敏抹药,妻子林红梅担心丈夫淋雨,遂代替其参加抢险工作。当日8时许,林红梅在给晒制出的粗盐盖防水油布时,不幸被雷电击中,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林红梅已死亡。周南等3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东方盐场赔偿丧葬费20025.5元、死亡赔偿金418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被判承担一半责任,盐场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周南及林红梅均是东方盐场的职工,应当知道“替工”是盐场禁止的违规行为,林红梅的“替工”行为并未经过东方盐场许可,因此林红梅的主动“替工”和周南的放任“替工”是造成林红梅死亡的首要原因;而东方盐场对“替工”现象监管不力,放任并默许林红梅的“替工”行为。此外,林红梅参与抢险的班组对险情处置不当,不及时安排拉盖防水油布,也是林红梅被雷电击中的原因之一。林红梅的死亡有其自身原因,也与东方盐场疏于管理及对险情处置不当有关,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东方盐场应对林红梅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标准及规定,认定丧葬费为20025.5元,死亡赔偿金为418360元,损失合计为438385.5元,由东方盐场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19192.75元。周南等3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赔偿的方式,故不再赔付。

  东方盐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雷击存在不确定性,属不可抗力,本案系一起意外事件,东方盐场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盐场应赔偿21.9万元

  海南省二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林红梅死亡的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虽雷击系自然灾害,具不确定性,但属盐场露天作业多发情形,东方盐场有能力预见当地季节、气候对作业的影响,应在能力范围内提供防范雷击的露天作业场所环境和及时有序组织抢险。因此,受害人林红梅在抢险过程中受雷击死亡,受益人、侵权人东方盐场应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东方盐场以雷击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与死亡赔偿金属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直接以死亡赔偿金系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不支持周南等3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当,但周南等3人并未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总额和计算标准无异议,遂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应依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即分别承担林红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438385.5元50%的责任,故东方盐场应赔偿周南等3人219192.75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