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市相关部门获悉,今后,海口小额贷款公司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无需再提交省金融办出具的前置批文,同时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门槛。

  据了解,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前置审批制改为报备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金融办、海口市公安局报备;每月底海口市金融办向海南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备,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南省公安厅报备。

  具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人民银行出具:

  (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等意见;

  (2)大股东近3年在外汇管理方面有无违法的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的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

  验资报告。

  4、海南省商务厅出具:

  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等外商投资许可的意见。

  5、按《公司法》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6、以上清单因工作需要需调整的,由海口工商部门提出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