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年楼房被拆未获补偿市民起诉区政府

  业主:购房不过户,拆房协议未达成美兰区政府:权属不明确,补偿要求高

  来自湖南男子乐先生就自己位于海口灵山镇一栋四层楼房,被美兰区政府的拆迁队强行拆除后,房屋补偿一直未果,于是,乐先生便提起行政诉讼将美兰区政府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乐先生在接受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别的单位和个人如何主张房屋产权,我只相信证据,在证据面前,法院会最终作出依法裁决!无论房屋是否被误拆,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湖南男子

  房屋被强拆理应赔偿

  在庭上,乐先生诉称,1993年3月,其与广东省汕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70.2万元买下对方在美兰区海口(原琼山县)灵山镇海榆大道174号四层楼房,并交付了全额房款。

  “我拿到卖方的房产证,这20多年一直居住使用这套建筑面积702平方米的房子,后因多种原因,过户未果。根据物权法规定,双方转让合同生效后,虽然房产未过户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其应是房产的所有权人。2014年9月3日上午,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给补偿的情形下,被告美兰区政府单方拆除了涉案四层楼房。”乐先生这样说,他要求得到美兰区政府合理合情的楼房、土地征收补偿款。

  美兰区政府

  补偿标准缺乏依据

  被告美兰区政府当庭辩称,2013年9月28日,因灵山镇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告决定对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相关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已公告。在公告期内,本案涉案房屋无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后因原告主张房屋权属的依据存在矛盾,且持房屋转让合同主张其为房屋权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再是原告主张每平方米房屋补偿标准按2.5万元、土地按每平方米8800元计算,缺乏相关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原告认为,其在拆迁前后一直在主张权利,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悉,当天海口中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