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燕身为公司销售主任,私自截留公司欠款用于个人开销及赌博。昨日,海口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自儋州的郑小燕从2004年11月起被聘用为海口××伟业商贸公司员工。

  2008年7月郑小燕被任命为海口KB销售主任,负责超市促销员管理、下单、对账、结款等工作。2011年1月7日至1月28日,郑小燕利用其与超市结款的职务之便,五次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164349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销及赌博。

  原审法院认为,郑小燕利用其担任海口××伟业商贸公司销售主任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6434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郑小燕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全部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郑小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郑小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小燕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64349元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