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6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周静泊)端午佳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海口市民的饮食用药安全,海口市食药监局对大中型商超销售的粽子进行抽检,并发布了2015年端午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公告。据了解,本次抽检的15个批次产品全部合格。

  近日,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粽子,海口市食药监局对海口市内大、中型商超销售的粽子进行了抽样检验。本次共抽检了15个批次,产品涵盖河南、安徽、广东、海南等地的生产企业,检验项目包括干燥失重、重金属、食品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霉菌等15项指标。本次抽检的15个批次产品经检测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2015年“端午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海口市食药监局6月19日发布了2015年端午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公告。

  公告要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自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且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一旦违反,经查实后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食药监局欢迎和鼓励广大市民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31”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属实的市民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奖励。

  附:《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端午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2015年“端午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自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牛、羊和鸡、鸭、鹅等畜禽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类食品;

  (二)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加工虾仁(皮)、干贝类、鱼干等海干产品;

  (三)用甲醛、双氧水、烧碱浸泡凤爪、猪蹄、牛百叶、鸭肠等食品;

  (四)用工业松香、沥青脱除鸭毛和猪头毛;

  (五)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肉类食品;

  (六)用“无根水”、尿素培育豆芽;

  (七)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八)在制作馒头、面包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

  (九)用潲水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十)在散装劣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

  (十一)用非食用染色剂给食品染色;

  (十二)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十三)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十四)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

  (十五)在加工腐竹、豆腐中添加碱性嫩黄、工业片碱、硼酸、硼砂;

  (十六)在腌制蔬菜中添加工业氯化镁、硫酸铜;

  (十七)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添加工业片碱;

  (十八)用工业硫磺熏制各类食品;

  (十九)在蜂蜜中添加氯霉素;

  (二十)无许可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艺生产药品、保健食品;

  (二十二)使用化工原料生产药品;

  (二十三)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

  (二十四)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在中成药中添加化学药物;

  (二十五)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六)销售假冒、劣质和走私进口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七)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保质期)、批号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八)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减肥、缓解疲劳、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化学药物;

  (二十九)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和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量物质;

  (三十)以专家咨询、专题讲座、义诊等名义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

  (三十一)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

  (三十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失效的、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以上行为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判刑坐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会被判处死刑。

  四、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按上限严惩重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最高奖励50万元。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