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对夫妻,刚刚抱上新生女儿的当天,就收到了女儿的死亡通知书。女儿体检均正常,只是打了一针乙肝疫苗。因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家属诉至法院。不料,家属的诉讼请求却没有被法院支持……

  去年5月,琼海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医疗纠纷。

  2013年12月31日上午,男子祁霖送妻子翁霞入住琼海市某医院准备分娩,医生进行常规检查,没有发现异常。

  2014年1月1日10时许,翁霞顺产一女婴,经体检未见异常,并在产房观察。

  当日12时许,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医院经女婴父母签字同意,为女婴接种乙肝疫苗。

  当日下午1时30分,祁霖的女儿一动不动、脸色苍白。医生进行紧急抢救,半小时后宣布抢救无效,新生女婴死亡,同时告知死亡原因等待尸检明确。

  当日,医院出具尸体解剖协议,祁霖先是签名同意,次日又签字不同意尸检。

  同月4日,祁霖仍不同意解剖,后将尸体安葬。事后,祁霖夫妇请求卫生局、医调委处理未果。

  为此,原告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女婴父母认为,女婴出生前一直在被告医院做产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没有理由突然夭折。原告女儿在出生后及护理期间,医院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病情不及时发现及有效救治,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女婴父母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43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对女婴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已告知尸检相关事宜,建议尸检以确定死因,但原告拒绝进行尸检,死因不明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琼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医院在诊疗中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女婴死亡原因需等待尸体解剖后才能确定,但原告不同意尸检,女婴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女儿的死亡损害系被告的过错造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由负有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本案中,作为原告方的女婴家属因举证不能,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值得引起借鉴和注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