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儿子无证驾驶母亲的货车肇事 母子被判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垫付11.8万元赔偿款

  2013年4月4日,海口疏港公路与道堂村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小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惨剧。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无证驾驶,他与货车的所有人是母子关系。因为这起事故,这对母子被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追讨保险公司给死者垫付的赔偿11万余元。

  无证驾驶货车酿一死两伤事故 儿子连累车主母亲成被告

  2013年4月4日中午,梁景在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登记在母亲冯凤英名下的中型自卸货车。与此同时,蔡星伟驾驶一辆小汽车,载着儿子及堂兄弟等人也在赶往路口。12时15分许,两车行驶至疏港公路与道堂村十字路口,货车前部碰撞上小型汽车的右后部位,造成小汽车后排座位的蔡杰(蔡星伟儿子)等3人受伤。蔡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认为,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梁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超速行驶,另一方面原因是蔡星伟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不让右侧的车辆优先通行。交警认定,梁景和蔡星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杰等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为赔偿问题,蔡杰的父母蔡星伟夫妇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冯凤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蔡星伟夫妇支付了11.8万余元的赔偿款。保险公司认为梁景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对向侵权人追偿。而冯凤英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梁景没有驾驶资格,却放任其驾车上路,应与梁景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梁景赔偿其垫付的11.8万元的赔偿款,冯凤英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母子转让车辆未被采信 母亲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冯凤英辩称,其已经将涉案肇事车辆转让并交付给了其子梁景,自此该货车控制权、支配权也已一并交转移,其已无法掌控车辆的使用。因此,在其对事发时梁景驾驶货车肇事一事并不知情,也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其不应该与梁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冯凤英等还对保险公司是否对其垫付的赔偿款享受追偿权,及其与蔡星伟夫妇达成的调解是否能加于冯凤英母子身上等提出质疑,请求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依法承保梁景所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依法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11.8万余元的交强险赔偿款。梁景系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梁景追偿。冯凤英称该车已转让给梁景,但其与梁景系母子关系,其转让行为不可信。冯凤英明知梁景无驾驶资格,而放任其无证驾驶,对该起事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梁景向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垫付款11.8万余元,冯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