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闻追踪《公司转让6年后被催缴62万税款》,万宁六旬夫妇状告税务机关一审获支持,双方上诉再次对薄公堂

  2014年7月30日,本报报道了万宁居民杨泽春转让花木公司6年后,被追缴62万多元个人所得税,妻子也被追缴15万多元的税款。经诉讼,被告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被撤销。经双方上诉,7月15日,案件在海南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8年8月,万宁市大古湖花木公司负责人杨泽春将与妻子卓育英苦心经营的公司转给男子褚某。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中缴纳税费,杨泽春夫妇付20万元,褚某付约80万元,委托褚某将这近100万元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2011年10月6日,杨泽春夫妇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提出异议,后万宁税务机关撤消了通知。

  2014年5月29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对杨泽春夫妇分别作出琼地税四稽处[2014]5号、[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杨泽春被要求补缴62万元个人所得税,卓育英也被追缴15万多元的税款。

  因对处理决定不服,杨泽春夫妇分别诉至琼海市法院。今年年初,法院分别撤销了2014年5月29日两份涉案税务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两案应适用三年的一般追征期。从第三人槠某2008年9月16日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到2012年9月4日被告对第三人立案稽查追征,已超过三年,被告于2014年5月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属违反规定,超越职权。

  15日,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上诉称,原审追征税款截止时间认定有误,追征税款未过期,该局并未超越职权,请求改判维持涉案决定书。

  法庭上,杨泽春夫妇上诉称,第三人褚某协议承诺代缴税款,一审未认定原告方税款由褚某已扣已收。涉案税务处理决定已超出追征期限。

  第三人褚某则提出,转让时并未约定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应由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征税。

  据悉,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