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环卫女工被撞成植物人后死亡

  家属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状告环卫局未被支持

  南国都市报7月21日讯(记者王忠新)一名环卫女工,在工作中被车撞伤后,最终成为“植物人”并不幸病故。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女工已经过世,家属的申请未被受理。随后,家属将三亚河西环卫局告上法院……

  上世纪90年代,孙女士到三亚河西环卫局当环卫工。2008年4月12日,孙女士在上班时,被汽车撞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我妈被撞成重型颅脑损伤,头部等多处骨折”,孙女士的儿子刘某表示。同年6月,三亚市人劳局认定孙女士构成工伤。

  2012年年底,成为“植物人”的孙女士出院回家。2013年6月,孙女士去世。

  2013年11月,刘某向三亚市人社障局申请对孙女士2010年时的劳动能力做鉴定。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以鉴定能力鉴定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刘某的申请。

  2014年1月,刘某向三亚市社保局申请核定孙女士的伤残待遇,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

  该局答复称,孙女士须经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该局才能根据伤残等级来核定和支付孙女士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刘某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支持。

  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亚河西环卫局赔偿三亚市社保局不予支付的孙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元以及伤残津贴9万多元。

  2014年4月,三亚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与父亲等亲属同诉至三亚城郊法院,要求三亚河西环卫局赔偿孙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元以及伤残津贴9万多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孙女士及其近亲属未及时为孙女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导致其无法从社保机构领取相应的伤残补助及伤残津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为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此案被三亚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及伤残津贴权利主体为职工

  律师说法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辖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根据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唯一主体。

  本案孙女士受伤后,在其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孙女士及其近亲属也可在当事人伤情相对稳定后自行向相关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未及时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权利主体为职工。在本案中,劳动者孙女士因工伤有权主张上述两项权利,而其家属并非受工伤的劳动者,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享有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在孙女士去世,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已灭失。

  为此,其丈夫、子女起诉主张被告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未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