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庞某某和符某某携带砍刀搭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用砍刀威胁司机交出钱财。近日,庞某某、符某某均被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4岁的庞某某是临高人,22岁的符某某是东方人。去年8月6日凌晨4时许,两人伙同外号叫“小苑”的男子(另案处理)为抢劫出租车司机,携带用塑料袋包裹的砍刀在海口万绿园西门处搭乘吴某胜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琼山区北官村中街北官社区居委会附近。到达目的地后,3人持刀抢走吴某胜300元和手机一部。次日,庞某某和符某某在海口海秀东路搭乘林某发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海口玉兰路万绿园西门。到达目的地后,两人持刀抢走林某发450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庞某某、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