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吴静通讯员林玥)7月23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赵宗朝、赵宗刚抢劫、故意杀人案在东方市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二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检察院张波、谢善彪、吴正军等3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其中,被告人赵宗朝上诉称没有指使赵宗刚杀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赵宗刚上诉称其是弱智及醉酒后犯罪。两位被告均请求二审法院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二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的陈述后,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2014年9月13日下午,赵宗朝因欠债需要还钱,向赵宗刚提议抢劫,赵宗刚表示同意。赵宗朝准备好两把尖刀、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后,驾驶摩托车载赵宗刚向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方向行驶,寻找作案对象。

  当日下午4时许,赵宗朝和赵宗刚行至被害人文某英家,文某英是他们的远房表嫂。当时文某英正巧有事准备出门,赵宗朝当即拿出尖刀威胁她交出财物,文某英边反抗边呼救,赵宗刚立即掐住文某英颈部,用力捂住其口鼻,致其昏迷。赵宗朝则持另一把尖刀威逼被害人周某妮(文某英儿媳)拿银行卡,逼其说出密码后,强行带至卫生间,用绳子捆绑其手脚。之后赵宗刚也将文某英拖至卫生间。

  赵宗朝在文某英随身背着的红色挎包内翻找,见没有财物后,便捂住文某英口鼻并踩其腹部。期间,周某妮挣脱捆绑,大声呼救,赵宗刚便用绳子勒其颈部致其昏迷。随后,赵宗朝叫赵宗刚将文某英也拖至卫生间。为杀人灭口,赵宗刚先后用绳子和尖刀勒、割文某英和周某妮颈部,致使2人当场死亡。

  之后,赵宗朝拿走散落在现场的1450元人民币和装有作案刀具等物品的黑色塑料袋,与赵宗刚一同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当天两被告人到东方市四更镇一个自动取款机,用周某妮的银行卡提取现金20000元。

  案发后,东方市公安局根据周某妮手机收到的取款短信记录查找到ATM机取款的监控录像,锁定赵宗朝、赵宗刚为嫌疑人并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宗朝、赵宗刚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4月1日,省二中院在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赵宗朝、赵宗刚死刑。

  在二审庭审中,检察官将全案证据进行归纳梳理,分组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确证该案事实。四组证据分别证实案发情况、确认及抓获被告人情况、被告人作案及作案过程情况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仅用了53个小时,侦查细致,收集证据及时、客观、详实、充分,程序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认为,此案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客观真实。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值得强调的是,二名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自然、连贯,并得到了在案其他证据相佐证,在侦查阶段其所做的有罪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庭审中也做了有罪供述。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