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7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丽娜)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是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中最普遍、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某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认为闯红灯只是件无伤大雅的小事,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就没关系。还有的驾驶人认为因赶时间上班,偶尔闯红灯也是情有可原的。然而,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交通违法者自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道路的畅通,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极大诱因。

  案例通报:

  2015年2月11日16时10分许,当事人王某兰驾驶海口58XX51电动自行车搭载儿子吴某仕,沿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立交桥自南向北方向下桥行至桥尾,进入迎宾大道一线海景豪宅广告牌前方路段,其驾车向右压导流线行驶时,正在其右后方由当事人房某宜驾驶的琼ATXX28号小型轿车从G98绕城高速公路右转弯自南向北行驶至此相遇,导致该轿车前左侧碰撞到该电动自行车后尾部,造成王某兰、吴某仕受伤,吴某仕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4日死亡及两车损坏。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王某兰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桥路段压导流线变道行驶且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而肇事,以及当事人房某宜驾车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向右斜行时刹车处置不当而肇事,均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房某宜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

  2、当事人王某兰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房某宜与当事人王某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房某宜与当事人王某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吴某仕无责任。

  附:电动车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